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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 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 规定(试行)

2018-07-05 20:23:07 来源: 本站

  

 

皖高法〔201813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

为规范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

 20187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

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

规定(试行)

为规范律师调解案件适用司法确认程序,保障律师调解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和律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列调解是指律师调解员、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组织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主持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本规定所列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对经本条第一款调解程序达成协议效力的确认。

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选定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律师调解员。

第二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向主持调解的律师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律师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委派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两个以上律师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同提出。

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司法确认,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口头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有律师调解组织印章或律师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 双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五) 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对调解行为、调解协议以及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性作出保证。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条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件。

当事人通过网上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提交同意申请司法确认的录音录像材料。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民特”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达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对于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九条  司法确认案件一般应由负责速裁案件的审判庭办理。

人民法院审查司法确认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在线审查与到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律师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一条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作出前,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二条司法确认案件,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双方当事人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委托代理的权限范围以及委托代理人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三)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 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六) 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七) 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进行虚假诉讼;

(八) 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九) 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是否在律师调解登记名册内,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十)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司法确认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应当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办理律师调解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省律师协会应当将人民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考核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解组织,是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中心。

 


格式文书1-1

律师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住址、电话、邮箱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

住址、电话、邮箱

委托代理人

 

因一事产生争议,特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格式文书1-2

人民法院

委派律师调解案件移送函

 

(    )皖  诉前调   号

 

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

与因纠纷,向我院申请登记立案。为快速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在登记立案之前将该纠纷委派你处调解。请于收到本移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将调解结果报至本院庭。

本函一式两份,本院留存一份,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组织一份。

存根联上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附相关诉讼材料:

 

 年月日

 


格式文书1-3

 

律师调解受理通知书

(当事人申请调解用)

编号:

你因与 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认为,你所申请的调解事项符合律师调解的受理范围,决定正式受理,现委派 律师作为本起纠纷的律师调解员(其中 律师作为本次调解的主持调解员)。

律师调解员为中立第三方,主持你与 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在律师调解过程中,如发现律师调解员具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拒不回避,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调解双方当事人利益,或怠于履行律师调解员职责等情形,请通过监督电话及时反映。

 

律师调解员电话: 监督电话:

 

 

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中心


格式文书1-4

 

律师调解受理通知书

(委派调解用)

编号:

人民法院委派,你因与 纠纷由 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律师调解员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在律师调解过程中,如发现律师调解员具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拒不回避,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调解双方当事人利益,或怠于履行律师调解员职责等情形,可向委派本案的人民法院及时反映。

 

 

 

 

 

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中心


格式文书1-5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编号:

 

一、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

1.律师调解自愿选择权;

2.陈述、申辩和质证权;

3.委托代理权;

4.律师调解员选择权;

5.申请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调解员回避权或放弃回避权;

6.公开或不公开调解选择权;

7.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权;

8.经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

9.律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就该纠纷享有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权利。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调解纪律;

2、如实陈述、申辩和质证,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3、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4、全面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

以上各项权利和义务内容,当事人已全部知悉并自愿遵守执行。

□选择作为律师调解员。

□请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中心指定律师调解员。

当事人(签字):

 


格式文书1-6

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 日生 (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日生(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及事实依据:

 

经律师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各一份,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各一份,一份留存备查。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律师调解员(签名)/调解调解组织印章:


格式文书1-7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日生 (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日生(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确认申请 月日达民事调解协议有效。

事实和理由:

申请(写明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承诺书、调解协议及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

 

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民事调解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因为本协议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申请人:       申请人: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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