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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2018-12-30 10:21:22 来源: 本站

 ——建设项目中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依法建立且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基本案情】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翔环保公司)主要经营钛石膏研发、批发零售,生产钛石膏干化水泥缓凝剂,一般固废、钛白粉厂污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2017年5月29日,马鞍山市环保局在对国翔环保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经安徽省环保厅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钛石膏转移至江苏省境内贮存,分别在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杨家社区和南京市江宁区星辉社区露天大量堆放钛石膏,且对堆放的钛石膏未采取围挡、遮盖、围堰等防扬散、防流失措施。2017年9月15日,马鞍山市环保局对国翔环保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向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国翔环保公司:1.修复生态环境;2.建立固废贮存、处置场所;3.向公众赔礼道歉;4.承担诉讼支出费用。

裁判结果】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翔环保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污染周边环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2018年6月25日,该院作出(2017)皖0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判令国翔环保公司:一、采用植被种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提交书面报告,交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同时承担评估费用; 二、在马鞍山日报或皖江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三、支付中国绿发会15000元。四、驳回中国绿发会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中国绿发会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是从事固体废物处置、综合利用等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停止环境损害、消除危险的必要条件,也是涉事企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国翔环保公司虽因其厂区及现有土地使用面积的现状只能建立规模较小的贮存、处置场所,但该公司原址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处置场所仍具有一定可行性。国翔环保公司对环境已造成损害以及存在继续损害环境的重大风险,原因在于未建立合规的环保设施。2018年12月29日,该院作出(2018)皖民终826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前三项,并改判国翔环保公司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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