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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陈兵、陈志胜、朱永堂、朱世云、欧修波、张家林、耿昌坤、蒋世陆、蒋世伟公益诉讼案

2018-11-07 10:22:41 来源: 本站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请求被告承担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2016年3月,陈兵等人在凤阳县合伙开设焚烧废电路板作坊,被凤阳县环保局查处后,陈兵等人再次合伙,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后程村孔津湖排涝站旁的空地上建造焚烧废电路板的冲天炉。2016年9月中旬冲天炉建造完毕。陈兵、陈志胜、朱永堂负责联系废电路板货源,朱永堂、朱世云负责作坊的日常管理,欧修波负责冲天炉日常生产、维护和指导工人干活,陈志胜、朱永堂负责铜合金收购。欧修波联系张家林、耿昌坤等工人陆续到达,张家林、耿昌坤负责将废电路板塞进冲天炉内进行焚烧,蒋世陆、蒋世伟等人陆续运送其收购的各种废电路板到该作坊进行焚烧,10余天共计焚烧废电路板100余吨。期间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废渣露天堆放在附近土地上,直至2016年11月3日被蚌埠市环保局查封,当场查获作坊现场堆放的尚未焚烧的废电路板。根据《国家废物名录》的规定,废电路板属于HW49(900-45-45)类危险废物。2017年4月6日,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天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非法焚烧电路板场所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检测,检测发现在“厂区厂房内锅炉西侧3米”及“废旧模具堆存场”两处,铜的含量分别为697mg/kg和458mg/kg,均已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T332-2006)》中铜含量的规定。根据《国家废物名录》规定,焚烧后产生的废物属于HW18(772-003-18)类危险废物。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兵等9人共同连带赔偿检测费48000元、危险废物处置费70688元,合计118688元。

裁判结果】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兵等9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安徽天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陈兵等人非法设立的焚烧电路板场所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检测,检测费用为48000元。为防止危害的持续和扩大,蚌埠市禹会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委托安徽省蚌埠市盛信物质回收有限公司对该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处置费用为70688元。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兵等9人偿还检测费48000元、处置费用70688元。2018年11月6日,该院作出(2018)皖030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陈兵、陈志胜、朱永堂、朱世云、欧修波、张家林、耿昌坤、蒋世陆、蒋世伟支付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检测费、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18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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