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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公司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州市城管局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案

2019-06-12 18:22:53 来源: 本站

基本案情
20142014年9月29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该市城管局与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甜橙绿畅公司)签订《便民自行车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签订后,甜橙绿畅公司出资购买自行车、对停靠站点进行智能化改造,开始实施经营活动。2017年6月26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要求该市城管局与甜橙绿畅公司协商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事宜。2018年4月,在该特许经营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哈罗”共享单车进驻池州市场。甜橙绿畅公司认为池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允许“哈罗”共享单车进入该市,违反了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组织多次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约定池州市城管局补偿甜橙绿畅公司230万元,双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甜橙绿畅公司协助池州市人民政府办理自行车押金退还等事宜。该案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实质性化解了以特许经营模式为代表的“城市便民自行车”与以市场自由竞争模式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之间的矛盾,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社会问题。一方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注意到“共享单车”的新型模式比原有的“城市便民自行车”在解决市民便利出行问题上具有先天优势。合议庭为避免甜橙绿畅公司与哈罗“共享单车”直接竞争进一步扩大经营损失,引导甜橙绿畅公司协调解决特许经营权争议,同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配合人民法院协调,凸显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支持了政府通过哈罗“共享单车”解决市民出行问题,改善市区环境和交通,也充分考虑到甜橙绿畅公司因退出经营所受到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协调退还押金等举措,充分保护市民的财产权益不受甜橙绿畅公司退出的影响,确保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彰显了行政诉讼运用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价值。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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