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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行政处理案

2019-06-17 18:42:32 来源: 本站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4日,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含山房管局)依据《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下发《关于御景湾小区需按规定配建小区经营性用房的通知》,要求瑞泰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1.2‰的比例配建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2018年1月22日,瑞泰公司为办理御景湾小区9#楼竣工验收手续,向含山房管局承诺同意锁定该项目S5幢101室、201室不进行销售备案,用作物业经营性用房。其后,瑞泰公司对含山房管局通知其配建小区物业经营性用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含山房管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1.2‰的比例,在规划定位的商业用房中配置。含山房管局向瑞泰公司送达《关于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湾小区需按规定配建小区经营性用房的通知》并无不妥,土地出让合同有无对物业经营性用房进行约定,并不影响物业主管部门正常执法,遂判决驳回瑞泰公司的诉讼请求。瑞泰公司提起上诉,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含山县房管局同意针对商品房小区暂不执行马鞍山市物业经营性用房配套建设相关规定,瑞泰公司同意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可予参考。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效力层级上属于规范性文件。瑞泰公司提起诉讼时虽未直接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能否作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等方面。考虑到该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范围和潜在的影响,为避免引发同类型系列案件,合议庭以点带面,通过协调文件制定机关、文件审查机关、文件执行机关共同对《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及时修正与上位法冲突条款,推动行政执法的“源头治理”,对处理同类案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及时避免更多的开发企业利益受损,对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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